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生中二年级、三年级的高职学生。
三、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选推荐。
3.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指标,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评选名额(适当对农林学科专业学生予以倾斜)。
2.每年9月30日前,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递交《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参考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根据学院认定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对申报学生进行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将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的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报上级审批。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
五、发放工作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申批表
附件
( — 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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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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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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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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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年 月 |
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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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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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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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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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 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户籍 |
城镇□ 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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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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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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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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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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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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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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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200字以上)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推荐理由(100字以上)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意 见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制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