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等);
6.高职在校学生。
三、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四、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指标,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评选名额。
2.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申请:
(1)本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获得多数同意后方可推荐;
3.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申请并得到班级推荐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二级学院将推荐名单上传至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报上级部门审批。
五、发放工作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分两次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