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等)。
3.在校期间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3.在校生中二年级、三年级的高职阶段学生。
三、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3.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4.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按照各二级
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评选名额。
2.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申请。
3.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参考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根据学院认定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上传至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报上级审批。
五、发放工作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申批表
附件
(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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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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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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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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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年 月 |
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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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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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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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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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 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户籍 |
城镇□ 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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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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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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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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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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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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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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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200字以上)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推荐 理由 (100字以上)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 意 见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制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